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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6-08-28 11:02:11        

河南省住房***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章总则   ***条 为加强对住房***的管理,维护住房***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和监督住房***管理的权利。  第四条 住房***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及住房***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住房***的管理实行住房***管理***会决策、住房***管理中心运作、***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以及中国人民***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辖市***应当设立住房***管理***会,作为住房***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管理***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 住房***管理***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员中,省辖市***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或工会***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代表中,应当有***、政协***。   ***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管理***会。省会城市住房***管理***会组***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九条 住房***管理***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住房***管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推举产生。   第十条 住房***管理***会在住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拟订住房***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个人住房******高额度;   (四) 审批住房***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议住房***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房***呆***核销申请;   (八)审批缓缴住房***或者暂时降低住房***缴存比例的申请;   (九)审批设立住房***业务经办网点;   (十)推荐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住房***管理***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时,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第十二条 住房***管理***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   住房***管理***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管理中心。住房***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不得***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   第十四条 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房***管理***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的事业法人,在住房***管理中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承办住房***管理***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住房***管理***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业务的商业***(以下简称受委托***)。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办理住房******、结算等***业务和住房***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报住房***管理***会备案。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住房***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申请表;   (二)住房***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住房***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账户,并为缴存住房***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账户。   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定期对账。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住房***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办理职工住房***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办理职工住房***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管理***会拟订,经省辖市***审核后,报省***批准。   职工住房***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汇缴到住房***专户内,由受委托***计入职工住房***账户。   住房***自存入受委托***职工住房***账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和***的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及其***,依照***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管理***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本息列入***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集中***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管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管理***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本息或者***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   (十)***房租的,提供工资***和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或者被宣告***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证明和与***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账户。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提***明向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办理***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房***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住房******。   住房***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关于个人住房***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准予***的,由受委托***办理***手续;不准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的风险,由住房***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三条 缴存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的,应当与受委托***签订***合同,并提供***。   第三十四条 住房***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提取和***的前提下,经住房***管理***会批准,可以将住房***用于购买***。   禁止住房***管理中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五条 住房***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管理中心在受委托***开立的住房***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风险准备金、住房***管 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住房***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统一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省辖市***门审核和住房***管理***会审批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   住房***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门按照略高于***规定的***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门应当对住房***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管理***会通报。   住房***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门的意见。住房***管理***会在审批住房***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住房***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门审核后,提交住房***管理***会审议。   住房***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门和住房***管理***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房***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房***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结息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住房***管理中心、受委托***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管理中心、受委托***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住房***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住房***管理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住房***提***明或者***证明的,由住房***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的,由住房***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院提起***。   第四十七条 住房***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造成住房***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住房***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经办网点超出***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住房***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管理***会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违反***、***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管理***会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本息,没收***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尚不够***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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