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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之民生热点:70年后私宅交费续用

发布时间:2006-08-29 00:39:08        

物权法草案之民生热点:70年后私宅交费续用 2006年08月23日 09:52 字体:大 中 小 全国人大开始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多项法律草案 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22日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要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一视同仁,进行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说。 >>>>物权法草案: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 70年后须交土地转让金 近年来,随着私人购房的增加,房产权在70年后的所属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私人购房的产权在购得70年后将随其所在土地重新收归国有。这就使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面临博弈。据悉,此次物权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此间专家指出,这一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惯例,但大多数国家是以逐年递减的方式向个人征收费用。 车位无约定属业主共有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草案五次审议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新说法:车库没约定就属业主共有 业委会诉讼主体地位暂不规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草案暂不作规定 “居住权”相关规定被删除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禁转让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关注立法〉〉〉〉 ■企业破产法草案 破产清偿顺序重新界定:企业职工工资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怎么偿还?在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反洗钱法草案 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监测取消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草案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规定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涉及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范围相当广泛,这样规定是否恰当,需要慎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查询,可以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现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论证,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妥。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 ■合伙企业法草案 限制合伙人数防止非法集资 为防止有人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最新修订并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该条款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据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作出必要的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参与权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据介绍,此次修改法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法律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问题;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等等。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而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 学校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针对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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